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简称中国职协),成立于1990年,是由从事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及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中国职协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坚持以人为本、民主办会、服务会员的宗旨,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参谋助手、行业引导、技术服务作用,积极开展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研究、经验交流、成果展示和国际合作等有关工作,为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服务。
中国职协的宗旨,是为促进我国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事业的发展,为全面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服务。
中国职协的任务和主要业务是,组织、推动和开展职工教育、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领域的理论学术研究、业务咨询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的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议;开展与国外有关组织、部门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国外培训;编辑出版会刊《中国培训》及有关书刊。
中国职协通过以上的业务活动,实现自己的宗旨,发挥行政部门之间相关业务沟通的桥梁作用,发挥政府部门同基层与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作用。
中国职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中国职协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中国职协秘书处,现设办公室、培训合作部、学术研究部、《中国培训》杂志社等部室,承担协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能如下:
一、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章程,监督章程的执行;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三、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四、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具体办事机构,承担协会的日常工作。
五、秘书处各部室
1.办公室:组织拟订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规章制度;负责各部室工作的协调、检查和考核;负责组织建设、会员发展和管理及;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制度及组织落实工作;负责内外联络和外事工作;负责内务和财务管理工作。
2.学术研究部:在会员单位间开展教科研成果征集评选工作;组织落实相关研究规划,检查、评估规划的执行情况;组织编辑出版有关理论著述、书刊;负责学术队伍的服务工作。
3.培训合作部:指导会员单位开展培训工作;推动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和职业培训终身制度建设工作;组织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培训项目开发、培训成果推广工作;开展职业培训经验交流、技术推广工作。
4.《中国培训》杂志社:负责《中国培训》的编辑、出版和发行;负责国内同类杂志的联络和网络建设;负责通讯员队伍建设和图书教材的发行工作。
5.评价服务中心:参与职业技能标准、题库、教材的开发,并开展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服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简称中国职协。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of Workers Education and Vocational Training,缩写为:CAWEVT。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及人员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坚持以人为本、民主办会、服务会员的宗旨,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参谋助手、行业引导、技术服务作用,积极开展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研究、经验交流、成果展示和国际合作等有关工作,为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开展职工教育、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领域的理论研究、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举办学术论坛、专题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系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科研成果评选表彰活动;
(二)服务行业企业发展,推动现代企业培训制度建设工作,指导企业培训项目实施;
(三)服务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发展,积极搭建技工院校及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与行业企业的沟通平台,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活动;
(四)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相关社会团体及组织的友好交往、项目合作和学术交流;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中国培训》及有关书刊;
(六)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服务性工作和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个种类,以单位会员为主,并根据需要有条件地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研究能力、较突出的工作或研究成果的法人单位,具有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能力的单位,以及具有进行职工教育、职业培训、技能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鉴定业务条件的单位,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四)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研究能力、较突出的工作或研究成果,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员,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监督章程的执行;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1月10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